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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鄭女士存款變保單稿件中銀行內的理財經理與鄭女士都有明顯的失誤之處,而且,大部分銀行存款變保單投訴都如出一轍。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消費者被忽悠其實也不能把板子全都打在保險公司的屁股上。
上述稿件中,銀行中服務的理財經理有以下幾處明顯錯誤:
第一,他沒有告知鄭女士自己的身份。在銀行工作的保險類理財人員,特別是在2011年之前,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駐點營銷員,他們平時的穿著與銀行員工差異不大,不易辨別,這給客戶造成迷惑。
第二,理財人員説存款隨時都可以取。理財産品,不僅僅保險産品大都有一定投資期限,中間取款會有損失,保險産品更為明顯,裏面存在一個現金價值的問題。
人保壽險客戶告訴記者,五年期躉交壽險産品一般滿三年後退保基本能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而鄭女士所購買的保險僅滿兩年,按現金價值計算,本金損失三千元左右。
第三,客戶經理在銷售保險産品時需提示風險,並要求客戶親手抄錄風險提示而後再簽名。上述理財經理或許因為忘記,或許簽單心切,並沒有提示鄭女士投資風險。根據保監會規定,投保人購買新型壽險産品,都必須要親手抄錄風險提示而後再簽名。而所有的壽險公司也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
第四,理財經理欺騙客戶説是“贈送”一份保險。購買和贈送存在本質區別,那份保單是鄭女士花10萬元購買的,理財經理的上述説法迷惑性、欺騙性明顯。
第五,提示猶豫期。即使誤購保險客戶也不用擔心,因為在客戶購買保險後的十天之內是保險猶豫期,客戶可以退保,金錢並不受損失。猶豫期也稱冷靜期,某些設立猶豫期的險種,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並書面簽收後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保險人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其所繳保險費,一般為10日。
第六,猶豫期內電話回訪。其實,這不是理財經理任務。在十天猶豫期內,保險公司應該電話回訪客戶,問清客戶是否知曉購買保險,核對信息。
在合規的保險銷售中,以上六條缺一不可。但是,對於類似鄭女士的客戶來説,也並非遇到以上情況便無計可施,重要的是客戶自己要保護好自己的錢袋,而前提是對自己將要掏出的錢認真負責,並不要太貪小便宜。
鄭女士購買的保險産品在滿期後會有6500元的滿期金,另外每年都會有分紅,並且還有保險保障,如果客戶想買的是保險,這份保險産品並不差,但如果當時聽到的僅是6500元的滿期金和客戶經理嘴中不知多少的年終分紅,自然會認為比存銀行定期划算。
另外,建議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保護好個人信息,對即將購買的理財産品詳細了解之後再進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