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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身故 誰享受益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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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王女士,于2007年1月為自己投保終身壽險10萬元,保單的身故受益人為:法定。2009年12月王女士與丈夫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丈夫持錘子將王女士致死。王女士的丈夫因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已在監獄中服刑。2010年3月,王女士家人在整理遺物時發現該保單,並就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付身故理賠款10萬元。誰將成為王女士這份保單的受益人?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王女士的法定受益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保險公司在接到王女士的法定受益人提交的理賠資料後,多方核實情況了解到:王女士的丈夫因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已在監獄中服刑,而父母均健在。此外,王女士與丈夫有一個19歲的女兒。在經過正常的調查及審核程序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王女士的父母、女兒履行了保險責任,正常賠付王某的身故理賠款10萬元。

  據了解,新《保險法》于2009年10月1日實施,本案發生在新法實施後。依據新《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因此,雖然王女士是被其法定受益人之一的丈夫殺害了,但王女士的其他受益人(父母、女兒)仍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正常賠付,保險公司也就是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正常賠付給王女士的父母、女兒身故理賠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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