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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國務院國資委對外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稱,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另外,國資委還要求,中央企業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加強風險預警,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
這是繼2011年《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後,國資委又一個針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文件。這3個文件被認為是“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截至2010年年末,99家中央企業在境外和港澳地區投資設立境外單位(不含境內業務境外上市和境外企業返回內地投資)資産總額已高達2.66萬億元;2010年實現營業總收入2.9萬億元;實現利潤1105.8億元。
在闡釋《辦法》出臺背景時,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稱,近幾年來,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資規模迅速增長,投資國別從亞洲非洲向歐美國家和地區逐步拓展,投資的行業從傳統礦産資源、製造業向服務業轉變,投資方式從綠地投資向股權投資等多樣化方式嘗試,投資的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但同時也應看到,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去年,中國鐵建沙特輕軌等海外投資巨虧等已經引起國人關注。不少專家指出,目前中國多數跨國企業依然是分散的對外投資,而非真正擁有全球一體化的生産體系和完整的全球産業鏈。長期以來,缺乏對外投資的經驗和相關分析機制,中國企業在突然被推上“投資方”的過程中顯得準備不足。這是非常危險的。
針對此種情況,《辦法》延續之前文件的精神,繼續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多方規制。《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産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戰略,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産經營規模、資産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和政策,尊重當地習俗。
《辦法》還要求,中央企業應嚴格執行內部決策程序,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發揮境內外社會仲介機構和財務、法律等專業顧問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同時,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做好對風險的定性與定量評估分析,制定相應的防範和規避方案,加強風險預警,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