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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通報了2011年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
統計顯示,在2011年煤礦發生的106起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結案並依法作出處罰,共計罰款758.3萬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人,吊銷礦長資格證5人,提請關閉礦井6處。
通報指出,上述事故暴露出有些煤礦領導人員思想認識不高,法治意識淡薄,不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責任心不強,不能做到與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編制虛假計劃,製造帶班下井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