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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4月13日消息,今日在證監會新聞通氣會上,證監會有關部門發言人表示,關於市場上流傳的“創業板存在內定的較高盈利門檻”的説法並不屬實,監管部門在具體審核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實際把握的標準比明文規定高的情況。
該負責人還指出,雖然創業板已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適用盈利要求的第一套指標,但是監管部門對第一套和第二套並沒有傾向性,從保薦人報送材料情況來看,符合第一套標準的首發申請公司較多。
根據《首次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創業板企業的發行條件包括“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