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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民間借貸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産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妥善規避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
在我國,民間金融古已有之,當初晉商的票號、錢莊等就是典型的民間金融。當代中國的民間金融,肇始於上世紀80年代,發端于東部沿海農村,但經營合法性至今未獲官方全面認可,僅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
時至今日,傳統的民間借貸已經難以用民間傳統的鄉規民約來規範,必須儘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發展空間,推進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運作,健全金融監管機制,依法規範民間借貸市場,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體系框架,真正建立起讓民間借貸既不出事又能良性發展的法律機制。
民間金融只有從地下無序的“灰色地帶”走向地上有序的“陽光化”發展,才能被陽光雨露改造為健康有序發展的良性“土壤”。民間借貸的立法明顯滯後於實踐,屈指可數的相關法律規則也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間借貸市場監管也缺位,缺乏有效監管的民間借貸勢必像野草般野蠻瘋長。
為此,有必要儘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範的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治化軌道。另一方面,應將民間借貸納入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監管範圍內,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依法懲處不法分子,對乘人之危攫取高額暴利者堅決予以打擊。
除了立法規範外,司法機關也要重視對民間金融的司法保障。缺乏法律規制的民間借貸極易引發訴訟。據統計,2011年全國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的激增既反映了中小企業強烈的民間融資需求,也折射了民間金融對司法保障日趨增長的需求。
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力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在相關法律缺席的情況下,司法機關要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從司法政策的層面指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
民間金融要大大方方地從“地下”走向“地上”,從無序的野蠻生長走向有序的理性發展,必須依賴法治的力量,需要法律撐開保護傘。(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 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