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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不能像螺旋藻輕易“變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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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因為“監測”和“監督檢查”的程序不同,就會得出不同的檢測結果,這樣的程序是否有必要反思並予以改進?

  針對螺旋藻鉛超標兩次檢測結果大相徑庭的質疑,4月10日,國家食藥監局表示,兩次檢查採用的都是鉛限量為2.0mg/kg的標準,之所以出現結果前後不一致,是因為第一次是“監測”,第二次是“監督檢查”,屬於兩項不同的監管工作,兩次結論並不衝突。

  一個月內,同一個監管部門,卻發出迥然不同的檢測結論,引起輿論的不解和猜測。而且明明兩次檢測結論有著很大的衝突:第一次的監測,結果有13家螺旋藻産品鉛、砷、汞含量均“不合格”,而第二次的監督檢查,其中涉事的多個産品鉛含量就變成“均未超過國家限量標準”,何以説“結論並不衝突”呢?

  依照國家食藥監局的解釋,“監測”的信息來源可以是通過産品抽樣檢測、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等途徑,發現可能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而“監督檢查”必須經過現場檢查、産品確認、監督檢驗等法定程序。兩者的程序和作用不同,而行政處理只能以監督檢查結果為依據,即第二份報告為準。如果監測果真是通過抽檢和舉報等方式來檢測,這樣的結論其實更具有代表性,更令人信服。

  更進一步而言,不管是監測,還是監督檢查,都是食品安全監管的方式,其標準本不應有所區別,結論也不該差之千里。因為對百姓而言,食品安全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沒必要懂得什麼“監測”和“監督檢查”的文字遊戲,把一個簡單的問題弄得如此複雜化,只會讓公眾越來越糊塗,質疑之聲也只會越來越強烈。

  而且,據報道,2月29日,國家食藥監局下發內部通知,通報13家“不合格”螺旋藻生産企業名單。如果屬實,這也意味著當初監測出的産品並不是“可疑待查”,而是“不合格”。因而,現在再以“監測”和“監督檢查”的程序不同,為涉事螺旋藻的大“變臉”辯解,顯然欠缺説服力。畢竟監管同樣的産品,採用同樣的標準,沒理由會得出截然不同的檢測結果。

  這也不由得讓人聯想起有媒體報道説,一些企業從“不合格”搖身變“合格”的背後,是企業“公關”的結果。遺憾的是,在國家食藥監局的回應中,並未就此作出特別説明。事實上,回顧整個事件,涉事企業到底有無赴京“公關”,可以説是輿論關注的核心所在,對此關注焦點不予回應,態度難説誠意,甚至給人避實就虛的感覺。

  《食品安全法》規定,要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以此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並進而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如此改“事後滅火”為“預防監管”,確實很有必要。但倘若因為“監測”和“監督檢查”的程序不同,就會得出不同的檢測結果,那我們有理由反問:這樣的程序是否有必要反思並予以改進?抑或程序是個“橡皮泥”,可以任由需要作出符合要求的變通?食品安全監管不能因程序不同,就可以像螺旋藻一樣,彼時“不合格”,此時“合格”。如此輕易“變臉”,最終損害的是食品安全監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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