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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王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區果園店聖炎意美專櫃購買飲料後發現,所購買的可口可樂沒有標注儲藏條件,依雲天然礦泉水中英文生産日期與保質期不一致。近日,王先生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起訴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北京物美通州區果園店支付十倍賠償。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原告王先生(以下簡稱“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到被告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通州區果園店購買了聖炎意美專櫃的進口(七星)可口可樂250毫升13聽以及進口依雲500毫升天然礦泉水9瓶,共計貨款174.4元。隨後,原告發現所購買的可口可樂沒有標注儲藏條件,依雲天然礦泉水出現了中英文生産日期與保質期不一致的情況。在原告正常使用商品的情況下,作為商品出售者的被告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質量、性能、用途和有限期限合格。可被告向原告售出的多件商品,存在嚴重瑕疵。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十倍賠償1744元。(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