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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繼計徵方式和稅率標準調整之後,部分地方正積極探索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甘肅等省份擬將地下水等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內。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這意味著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將再度提速。
記者了解到,繼2月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之後,部分省份正醞釀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對地下水、地熱水等水資源開徵資源稅。
甘肅省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近日撰文指出,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和資源稅普遍徵收的原則,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調控作用,有效保護資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對地下水、地熱水等資源研究開徵資源稅,是發展經濟、擴大地方稅收規模的必然選擇。近年來,經過調查測算,已經提出擬對地下水、地熱水等開徵資源稅,對礦泉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進行調整的建議。
甘肅醞釀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並非偶然,國家已授權省一級地方政府對國家未列舉名稱的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和其它有色金屬原礦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以礦泉水為例,西藏自治區從2007年起就已將天然礦泉水資源列入非金屬礦原礦稅目,對其按銷售數量依3元/噸的標準徵收資源稅。
記者從水利部門了解到,目前,水資源費是體現水資源稀缺性的主要經濟杠桿之一,但在水資源費的徵收中存在著種種問題:首先,工業用水方面,是按各企業抽水水泵流量核定水資源費從量計徵,但目前徵收難度較大,企業出於自身利益考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繳費意識不強;其次,生活用水方面,基本上由自來水公司代收水資源費,所有自來水用戶在繳納水費時即已經繳納了水資源費,但這個標準相當低,低水價實際上鼓勵了水資源的高消費;三是發電用水方面,按發電量計徵水資源費,標準也偏低。由於水資源費屬於行政規費類收費,因此它有所有規費類收費存在的弊端,即執法剛性不強,繳費人繳費意識淡薄,《水法》的執行力度還不強,特別是工業用水計量裝置難以推廣,因此費改稅勢在必行。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室主任楊志勇接受《經濟參考報》專訪時表示,水資源費如果改成水資源稅,那麼徵管將嚴格許多。但另一方面,資源稅改革在把握好提高稅負的總方向的同時,也應在政策上獎懲並用,對再生水等資源循環利用、綜合利用行為更多給予鼓勵政策,以達到資源節約的目的。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也表示,在資源稅改革過程中,對於在生産上受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政府應當在增值稅、營業稅等方面出臺一些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減輕企業的壓力;對於居民而言,政府應及時提高低保標準,確保低收入群體的生活必需消費。
分析人士認為,部分地方擬徵收水資源稅,意味著新一輪資源稅改革走向縱深。
據悉,去年9月,國務院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新條例從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施行。此次修改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徵辦法,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並相應提高稅負水平,同時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礦原礦資源中單列,並將國務院已批准的稅率寫入條例。
今年早些時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有色金屬礦原礦中的錫礦石、鉬礦石以及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中的菱鎂礦、滑石等礦産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均有所上調。
隨後,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強調,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其中包括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徵範圍。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改革除提高部分現有稅目的資源稅稅率標準、擴大從價計徵範圍外,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也是大勢所趨,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考慮將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範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説,目前,我國徵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等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産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此方向擴大,而且考慮到水資源浪費情況嚴重,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徵收範圍的。(記者 文婧 王濤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