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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保監會對外公佈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決定用3至5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中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按照規劃制定的總體目標,要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水平;提升中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國際影響力,提高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地位。
據介紹,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監會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2008年之後,不斷完善、豐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二代制度體系採用國際通行的“三支柱”整體框架。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監管要求,包括資産負債評估標準、實際資本標準、最低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標準和監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定性監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監管部門對公司資本計量和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透明度監管要求,包括對監管部門的報告要求和對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披露要求。
規劃提出用3至5年時間建成第二代制度體系,分五個步驟加以推進。而從2012年開始,用2至3年的時間,開展各項專題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資本標準和實際資本標準、完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研究逆週期監管問題、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關制度等;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制度體系徵求意見稿;2015年開始,用1至2年的時間,徵求行業意見,進行多次定量測試,並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