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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3日,恒泰艾普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12559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提交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核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提出了反饋意見,並要求公司于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其提供反饋意見的書面回復。
收到《反饋意見》後,公司和各仲介機構即開始對所涉及的事項進行積極落實。鋻於公司和聘請的仲介機構對本次反饋意見中的相關事項還需要進一步核查、落實,無法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上報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延期報送反饋意見書面回復,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將在相關事項落實完畢後,儘快將反饋意見回復以及修改後的重組報告書等相關文件一併報送中國證監會。
公司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尚需中國證監會的核準,能否獲得核準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重大資産重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