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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為故居叫價1000萬背後:因康有為貴了一倍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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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趙翰露 孔令君

  泰興路上的一棟老房子,如今被房産仲介打上了“文化牌”,聲稱是“康有為故居”,要價1000萬元左右。

  這究竟是不是康有為故居?仲介言之鑿鑿:“弄堂門口立著銘牌呢——‘康有為海上歸隱處’。”

  康有為故居也能賣?在大多數市民看來,這事有點蹊蹺。

  最近,也有媒體記者辟謠:僅是舊址,並非故居,也非文物保護單位,但門口那4棵廣玉蘭樹,可能是康有為親手所植。

  於是,房産仲介便在介紹中加了噱頭:院內百年古樹,康有為所植。文化無價,1000萬元不貴。

  不少人,想起了前不久北京的“梁林故居被拆”。名人故居,是不是都一味要保護?究竟應該怎樣理性認定?保護與開發又是否可以探索多樣化路徑?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近日表示,各地文物部門要準確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實價值,做到依法求實保護。

  具體而言,名人故居如何認定,如何保護?其中還有不少問題。

  因為“康有為”,貴了一倍多

  記者跟著房産仲介實地探訪。

  據仲介介紹,房源是去年就掛牌的,業主不在國內。仲介們所稱的“故居”,指的是這一幢灰綠相間、掩映在幾棵廣玉蘭樹下的四層民居,位於泰興路中華新村內。小區由結構、風格相似的幾排四層樓房組成,格局整齊、外墻樸素。

  仲介指了指小區門口的銘牌,示意“康有為故居”並非是他“捏造”,銘牌題為“康有為海上歸隱處”,簡要介紹了康有為生平,並特意説明——“庭院裏矗立的4棵約有百年樹齡的廣玉蘭,據説是晚年歸隱滬上的康有為先生所植”。

  仲介這次掛牌出售的,僅僅是這小區中普通的一間,面積168平方米,要價1000萬元左右。

  記者在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上查到,中華新村的房屋性質是“公房”,也就是説,進行交易的應是使用權而不是産權,一般情況下,使用權房的交易價格比同地段商品房要低不少。

  而如今待售的所謂 “康有為故居”,每平方米售價約為59524元,與附近的全新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記者了解到,中華新村內另有一套28平方米的使用權房屋待售,售價僅為每平方米兩萬多元。“據我所知,這1000萬元的價格明顯高了。”靜安區文史館館長楊繼光告訴記者,而仲介依舊堅稱:“文化價值高。”

  究竟算不算康有為故居?

  “政府掛牌前,很少有住戶知道,康有為曾在此住過。”老住戶周阿姨今年50歲,出生在中華新村。

  楊繼光介紹,康有為1914年向盛宣懷租住上海新閘路16號辛家花園,1917年春在此舉辦六十壽宴,1921年元月遷出。而如今的中華新村,是大約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由盛宣懷家人主持改建的里弄住宅。

  就是説,如今中華新村的房子,早已不是當時的房子。

  “我們所説的‘故居’,一般是指名人出生和死亡的地方。”楊繼光説,按照他的説法,名人住過的地方,最高級別是“故居”,其次是“舊居”,但也要符合“居住期間發生過重大事件”的條件;其它的,只能算作有“故事”。

  “康有為海上歸隱處”,只能算是“有故事”的地方。而這個“歸隱處”,也是靜安區文史館發掘的。2007年,靜安區開發了一條旅遊線路,用“文化名人”的概念,串起了新閘路上“阮玲玉香留沁園村”、“劉晦之情係藏書樓”、“康有為海上歸隱處”、“黃葆?墨潤慈孝?”四處景點,挂上了銘牌。

  不是故居,就能買賣?

  距離“康有為海上歸隱處”不遠,便是“沁園村”小區,當年阮玲玉在這其中一幢洋房內自殺。“沁園村”門口,有一塊“阮玲玉故居”銅牌,這幾排奶黃色的花園洋房,已經列入靜安區的文物保護單位。

  據同濟大學副校長、城市規劃專家伍江介紹,若一棟建築列入各級的文物保護單位,便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法》)保護,對其買賣、改造以及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

  而在《靜安區文物工作手冊》裏,記載了“靜安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市級19處、區級6處,另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8處。所謂“康有為故居”所在中華新村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

  所以,以“康有為故居”為名義的買賣,只能算是商業炒作,“我們沒法監管,因為它是法律框架內的正常交易。”楊繼光説。

  故居認定,究竟誰説了算?

  日前,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表示,各地文物部門要準確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實價值,做到依法求實保護。記者致電國家文物局,並未得到“名人故居認定標準”的進一步信息。

  而正是因為名人故居的認定比較模糊,才一定程度地導致了這一齣出“被拆遷”和“被買賣”的風波。

  究竟怎樣的建築和住宅,算得上是名人故居?記者查閱《文物法》及相關法規,對“名人故居”並無明確規定。

  在伍江看來,一個人物,在文化歷史上的地位認定,很難有一個標準,“名人故居”的認定,倒和居住時間關係不大,關鍵在於該歷史人物在這裡的歷史故事,是否值得大多數人的共同追憶、緬懷、銘記。

  這一認定標準,“不應該完全交給文學、歷史或是建築專家,更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伍江説,“但無論如何,應該儘快出臺統一的認定標準。”

  認定故居,就能保護?

  在康有為的外孫陸康看來,政府部門應該管理好名人故居、遺跡,“因為故居不僅僅是房子,還有很多故事,其物品、房間、建築,都是歷史的傳承。”

  但若將保護名人故居的工作完全交給政府部門,是不切實際的。

  據伍江介紹,我國1961年制定《文物法》時,考慮主要是“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而之後考慮到大量 “不可移動的文物”,主要是建築類的房屋、墳墓、遺址等,便開始分批設立“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允許省、市、縣各級設立文物保護單位。

  但隨著文物普查工作的深入,發掘出越來越多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的一些不能很快地列入各級文物單位,而且“國家和地方無法負擔如此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因為這不僅需要出錢,還要設立管委會,設立編制”,伍江説。

  於是《文物法》修訂中,提出了“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概念,即將有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在冊,前不久在北京引起軒然大波的“梁林故居”便在其中。

  “但這個名單越長,文物保護卻越來越被動,因為雖然已經‘登記’,但卻不是文物保護單位,不受《文物法》保護。”伍江説。

  所以,即使將某名人故居認定為“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若真要保護起來,卻還急需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整合。

  《文物法》之外,能做什麼?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與考古司副司長陸瓊認為,在名人故居標準制定出爐前,不妨通過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街等方式,將尚未列入各級文保單位的名人故居納入保護範圍。而在伍江看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已經頒布了不少,但法律保護卻沒有真正跟進,沒有具體的保護措施,也沒有具體可行的懲罰措施。

  在這方面,不僅僅需要法律的整合,還需要文物保護部門、文化部門、建設規劃部門的政府職能整合。“上海曾出臺《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上海規劃局也曾設想‘規劃保留建築’,在規劃審批等方面設立門檻,至少讓有價值的建築和住宅不被輕易拆掉。”伍江説。

  據楊繼光介紹,靜安區已建立了完善的文物保護網絡系統,相關社區都有文保委,有專人或培訓過的志願者負責。如發生房屋結構變動,會在第一時間通知文史館。“如果文物建築的使用者是單位,那我們也會與之簽保護協議,要求進行原汁原味的保護、修繕,包括消防等。錦江集團的馬勒別墅就是這樣。”楊繼光説,“還有些文物保護單位仍屬家族所有,如果後人想用‘故居’的名義進行商業開發,我們可能會勸阻;如果目的是保護、利用、宣傳,我們會提供幫助。”

  市場機制,是否可用?

  “康有為在上海的經歷和故事,是無價的,不應該單純從商品的角度解讀,這是對先驅、對文化積澱的褻瀆,並不合適。”陸康告訴本報記者,對於回購“康有為故居”,他表示無能為力。

  而在專家看來,這次房産仲介和媒體對“康有為故居買賣”的“炒作”,對文物保護未必是一件壞事。“一是沒想到名人文化故事會有這樣的商業價值,二是從中看出人們對文物保護的意識正在提升。”楊繼光説。伍江也暗自慶倖——公眾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意識增強了,但他也擔心:“炒作多了,怕公眾反而看輕了名人故居的價值。”

  市場對保護名人故居究竟作用幾何?“上海的新天地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開發商既保護了建築,也保留了歷史文化特色。”伍江説,“但若要將文物保護完全交給市場,是不可靠的,政府應當明確自己的責任,適當地引入商業機制。”

  他強調,引入市場機制的基礎,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相關鏈結

  歐美如何保護歷史建築

  名人故居和其他歷史建築,不可能都由政府辟為紀念館和展覽館,而不少建築需要修繕和維護,怎麼辦?

  歐洲的做法是會給予房屋的居住者50%的補貼,美國則是會在個人所得稅上給予優惠。

  伍江向記者介紹了另一種方法,也許值得借鑒。在美國,政府會將一些歷史建築買下,進行簡單維修。不少歷史建築由於年代久遠,比如光照、排水、衛生設施並不符合居住標準,但卻可供居住。政府便將其作為“廉租房”,以低價租給低收入者或者學生,但要簽訂嚴格的租賃合約。其中有兩點值得一提,一是租客不能改動建築物內外的任何部分,違者將被取消“廉租資格”,趕出房屋;二是租客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公眾開放,做義務講解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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