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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上海將調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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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31日消息: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將從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除已經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外,失業保險金標準、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收入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工商人員傷殘津貼等三項工商保險待遇標準,以及非因公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也將調整。

  相關新聞:上海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城鄉居民低保標準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將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是本市連續第6年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為三檔。調整後,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30元,分別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按照高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托底標準。調整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收入及就業補助標準

  為提高本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月收入標準作適當調整。對社會協管類和公共服務類萬人就業項目從業人員分別在現有收入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統一達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區“四保”等公益性崗位收入標準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作相應調整。此外,為積極促進就業,近年來本市陸續出臺了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等政策,補貼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50%。隨著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也將從640元提高到725元。

  調整三項工傷待遇標準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公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本市將從4月1日開始,對201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或因公死亡人員的三項工傷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公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39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37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3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公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將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調整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為保障本市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本市自2006年建立了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與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挂鉤的機制。按照上述機制,從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將隨城鎮“低保”標準作相應調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調整後增加的費用,將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相關政策文件正式頒布後,將在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公佈。

熱詞:

  • 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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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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