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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治理風暴”延伸 國內碳交易所將限制總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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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5日獲悉,國家發改委正在制定中的“中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望于上半年公佈實施,該辦法將對碳交易參與各方進行規範,甚至建立碳交易所的“備案制”,隨後還要實行碳交易所的“總量控制”。

  這是本報去年刊發《國內碳交易所“遍地開花”且多虧損》報道以來,首次獲得官方回應。上述知情人士還認為,一些省市的區域內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很小,甚至以為碳交易所就跟股票交易所一樣,“上馬碳交易所的盲目性太強了”。

  北京大學國際組織研究中心主任、商務部貿易與環境專家諮詢組成員張海濱教授預測道,“十二五”期間,中國國內碳市場將形成“雙層試點減排交易結構”。一個是全國統一自願減排市場,另一個是地方、行業強制試點交易市場。

  在地方層面,今年年初,國家發改委宣佈,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以下簡稱“6+1試點”)。多位業內專家5日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6+1試點”省市尚未明確表示引入碳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在全國層面,去年底參加南非德班氣候大會的中國代表團官員表示,隨著中國“十二五”期間加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國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T S)。業內專家向記者證實,作為中國ET S的鏡鑒,自2005年開始實施的歐洲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 S)是一個強制性的碳交易體系,允許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證券産品甚至金融衍生品的存在。

  在期貨交易所監管方面,國務院去年底發佈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建立由證監會&&,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位接近國家發改委決策層的權威人士5日對此回應稱,正在進行中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 D M )交易,以及“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自願減排交易活動(V ER)都是二氧化碳的現貨交易,僅停留在碳的商品化階段,與針對金融産品的“決定”沒有任何聯絡。

  至於上述“6+1試點”或“十二五”末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強制性的碳交易體系,上述權威人士稱,一旦出現期貨形態的碳交易,國家發改委會跟有關監管部門進行溝通,碳市場的金融化“還有點遠”。國內某大型碳交所老總也表示“碳資産證券化應該作為碳交易平臺的遠期目標,但目前碳資産連一級市場的商品化都談不上,連資産確權都談不上,大談特談二級市場的做市商制度和集合競價即便不是忽悠,也是奢望。”

  本報在去年《國內碳交易所“遍地開花”且多虧損》報道中指出,當時至少有100家碳交易所(或碳交易平臺)在建。上述碳交所老總向記者解釋:“中國金融市場的條塊分割現象仍比較嚴重,當地政府建設碳交易平臺,總希望‘跑馬圈地’,使得‘肥水不流外人田’。雖然碳交易所本身不是利稅大戶,但碳交易所穩定下來的眾多會員是利稅大戶。”

  “備案制就像現在的農産品標簽制,讓消費者可以從超市追溯到田間地頭。”國內某環境交易所一位高管打了個比方。該人士稱,未來可能先從交易所備案入手,逐步細化到針對項目的中國碳交易登記簿系統。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原副主席、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段茂盛向記者表示,國內企業基於社會責任感或品牌度提升而志願參與的V ER,相對於聯合國相關理事會參與簽發的C D M有更多標準和更高自由度。上述環境交易所高管預測,隨著V ER領域的碳交易所備案制鋪開,有助於為“十二五”之後中國ETS領域的碳交易所備案制進行鋪墊。

  對於備案制的意義,段茂盛説,可以提高碳市場透明度和規範性,避免碳交易産品的一家多賣、重復買賣,並進一步提高市場活躍度,也就是讓碳排放配額的供需雙方———一邊是水電、風電等企業,一邊是電力、鋼鐵等企業———都敢於交易、成功交易。

  展望“十二五”碳交易所的整合前景,上述環境交易所高管表示,隨著中國碳市場備案制全面鋪開,以及未來碳市場金融化可能面臨的整頓,碳交易平臺數量將日益減少,部分縣市一些規模以下、違規成立、無序運作的碳交易平臺可能遭到清理。但段茂盛表示,“6+1試點”省市可以自主選擇該試點區域的碳交易平臺,因此對中國ET S的碳交易平臺集中度,還很難做出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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