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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個人信息洩露案件屢屢發生,尤其以去年大規模的互聯網泄密事件尤為震驚,我們該如何保護個人信息?近日,由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體測評中心聯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趙勇)
《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加工、轉移和刪除四個主要環節,其中還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但令人擔憂的是這部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僅僅是一部指導性標準,具體對業內起到多少規範作用,還有待觀察!
其他國家和地區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美國
美國出臺了多項法律保護個人信息:1970年的 《公平信用報告法》禁止信用報告機構濫用其掌握的個人信息。1974年的《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權法》規定,任何教育機構如果未經學生家長的書面同意或18歲以上學生本人的同意而披露學生的教育記錄,將不能獲得聯邦資金的資助。2000年生效的《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要求商業網絡的經營者在收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時,必須事先徵得可確認的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2005年美國又通過了一批法律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如《隱私權法》、《信息保護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盜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消費者隱私保護法》、《反網絡欺詐法》和《社會安全號碼保護法》等。
法 國
法國曾頒布法令,強調個人信息優先的權利,禁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採集和利用私人資料,其中包括諸如個人姓名、身份、電話、住址等相關信息。根據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的特點,2006年,法國將原有相關法令進行了修改、細化,並成立了全國信息管理委員會,對使用私人信息的社會團體或個人進行嚴密的監管。如果利用行業之便掌握了他人信息,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隱私信息洩露出去,按照法國刑法可判處一年監禁和15000歐元罰款。因透露隱私信息對他人聲譽或其他方面造成嚴重損害,可最高判5年監禁和30萬歐元的罰款。
香 港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須以“合法及公平”方式進行;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的使用 “只可按當時所述明的用途”,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設有專門機構監管個人信息使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旨在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不受侵犯,確保社會各界切實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 在香港,大多數商家和企業也非常重視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無論是促銷活動或是電話調查,不會要求提供個人信息;市民在銀行、證券公司等開設戶口時,也會被告知公司不會通過電話索取個人信息。
各方呼籲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措施!(作者: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