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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深圳中院獲悉,3月2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富邦産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申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唯冠公司”)破産清算一案作出裁定,對申請人富邦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該裁定書已于昨天送達雙方當事人。
富邦公司之前曾以唯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深圳中院申請對唯冠公司進行破産清算。唯冠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稱,其尚有固定資産及“IPAD”商標等資産可以清償債務,不同意進入破産清算程序。法院經查認為,“IPAD”商標註冊登記在唯冠公司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唯冠公司仍係“IPAD”商標的權利人。目前,唯冠公司名下無形資産之一的“IPAD”商標未作評估,商標價值尚未確定,尚不能認定唯冠公司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公司的申請。
據悉,2010年11月,深圳中級法院對唯冠與富邦保險債務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險支付867.97萬美元。再加上一審案件受理費和延遲履行金,共計約人民幣6000萬元。
半年後,深圳鹽田區法院在對唯冠進行強制執行時,發現其查封、處理的財産都已被用來抵押貸款,而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據此認為唯冠目前沒有其他財産可供執行。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險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宣告深圳唯冠破産並對其進行破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