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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昨日,省教育廳下發通知,我省近期將開展依法喪失和被撤銷教師資格人員備案工作,將嚴格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條件人員認定教師資格,而教師資格一旦被撤銷,5年內嚴禁重新為其認定資格。
三種情形人員 須上報備案
通知稱,我省將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對喪失和被撤銷教師資格人員進行備案。
備案對象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以來,具有以下三種情形的人員:(一)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已經取得教師資格、依法應喪失教師資格的人員;(二)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且未滿5年的人員;(三)在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中作弊受到處分且未滿3年的人員。
省教育廳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教師管理權限,在4月底前對上述三類備案對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4月15日前,各高等學校要將人員名單彙報給省教育廳。逾期不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將追究有關高校負責人的責任。省屬中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應將人員名單報給原發證機關。
被撤銷教師資格 5年內不得再認定
通知表示,依法喪失教師資格的人員,今後不得重新認定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認定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的人員,自違紀處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認定教師資格。
同時,依法喪失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信息,將在全國教師資格認定管理信息系統限制庫進行備案。經審批確認的備案對象,信息系統將自動按規定限制其今後重新認定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