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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簡工博)前天晚上,一名騎車男子在中山北路西藏北路口摔倒,疑似酒後騎車。交警部門的近期檢查中,不時發現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情況。交警表示,若達“醉酒騎車”標準同樣屬違法。目前,市面上非機動車經改裝,速度堪比機動車,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若改裝非機動車超過一定標準,相關行為將按駕駛機動車處理。
前天晚上9時30分許,市民羅先生在中山北路近西藏北路口發現一輛奇怪的助動車:該車沿中山北路由西向東一路蛇行,當靠近西藏北路路口時忽然倒地,騎車男子被甩出後竟躺倒在地一動不動。路人見狀立即報警,交警和120急救車到場後將傷者送醫。據目擊者稱,騎車男子滿口酒氣,可能是酒後駕車。
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隨著對酒後駕車查處力度的加大,“酒後不開車”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在檢查中卻發現不少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案例。去年,一名騎車男子喝酒後控制不住車速,在龍茗路上撞墻倒地,所幸路人及時報警方才獲救。
記者日前走訪一些市民,部分人明確表示自己有過酒後騎車的經驗,但大多數人都認為“酒後騎車不違法”。幾乎每天都在四川路上騎行的市民楊先生表示:“喝了酒,風一吹就醒了,騎車有助醒酒,不會出事的。”
然而,記者從有關律師處獲悉,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這意味著如果達到醉酒標準,駕駛非機動車同樣違法。不過律師提醒,從酒駕行為來看,駕駛非機動車傷害的往往是自己。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不少助動車已遠超非機動車標準,對道路安全的危害也超過傳統意義上的非機動車。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目前的法規和司法實踐,是不是機動車要由專業機構鑒定,並非單純看車輛“品種”,還要檢查性能。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摩托車的定義:“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公里/時,或使用內燃機,排量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這意味著電動車、助力車等只要速度超過50公里/時或排量大於50毫升,都算作摩托車,屬機動車範疇。如果醉酒駕駛這樣的車上路,法院可以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去年8月10日,駕駛員陳某駕一輛助動車,在四川北路衡水路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擦,經鑒定陳某血液酒精含量達1.71mg/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儘管法庭上陳某一直聲稱自己認為駕駛的是非機動車,但根據相應鑒定報告,該車已屬輕便摩托車。法院最終裁定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