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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定價權,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一個基本前提——允許自由競爭,而不是市場壟斷或寡頭壟斷。
近日,在“第五屆山東地煉市場與發展峰會暨第四屆中外油商高峰論壇”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經濟與發展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策中心執行主任姜鑫民透露,當前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的一個思路是當國際油價低於130美元時,成品油定價權或交由三大石油公司自主定價。而在縮短時間、調低價格之後,權力下放再次成為焦點。
成品油定價權交給壟斷油企,理論上説能夠縮短反應時間和定價週期,加大價格調整頻率;然而實踐中會不會出現只升不降、升快降慢,這個問題一點都不難猜測。政府定價機制下,壟斷的石油企業都有辦法達到升快降慢的目的,這一回親自操刀,估計只能加劇這種局面。壟斷的市場,再加上價格操控權,只能是壟斷的加劇。政府當然會給壟斷産品價格定一些框框,現行價格法也是禁止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但是一些理論上的框框與“禁止”能不能“框”得住、“禁”得了,恐怕是另一回事。並且巨頭間的串通與聯盟,一直就是動作不斷。
前兩年有報道説,針對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北京市消協和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曾建議,成品油行業和産品應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認為,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雖説都是國家定價,但按照價格法是指導價,其實可以上浮和下浮,實踐中除有過一段時間兩巨頭的價格出現過不一致外,其他時間完全一致,這是典型的價格聯盟。兩家企業還“經常在溝通”。
政府定價機制下,寡頭間尚存在串通和價格聯盟,動不動就搞一些“逼宮”,鬧一鬧“油荒”,還有過國內市場高價、出口産品低價等問題,一旦把定價權拱手讓給石油巨頭,讓他們自己看著辦,消費者還有“活路”嗎?
放開定價權,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一個基本前提——允許自由競爭,而不是市場壟斷或寡頭壟斷。這是一個常識。而壟斷機制下,就不存在完全自行定價的邏輯。市場經濟中,要麼實行完全競爭,要麼是政府管理與干預;而壟斷行業自定價格,就成了既不允許競爭,又不存在政府管理和干預,市場經濟中不應該有這樣的邏輯。
政府將定價權下放給三大石油巨頭,不合理,也不合法——違反《價格法》中的壟斷産品定價原則。那麼我認為,下放定價權之舉,實際上是在保護縱容壟斷的路上越走越遠,不論于市場法則、消費者利益,還是壟斷企業健康發展,都很可能有害無益。
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