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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公告,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並放寬保薦代表人簽字單數。
根據新規,除保薦代表人負總責並簽字之外,《發行保薦工作報告》還應明確其他項目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發揮的作用,並簽字,以根據各自所從事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顯然,增強機構和其他項目人員的責任,並不是減輕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而是加重了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因為,假如保薦代表人在保薦過程中採取造假、虛報謊報業績、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不僅會讓個人的形象、地位、利益等受到很大損失,還會直接影響機構和其他人員的利益。因此,他們彼此之間就會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誰出現問題,都會連帶到其他人。他們從各自利益的角度考慮,就會對他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其實,保薦人行為與保薦機構利益直接挂鉤,並不是什麼創舉,在其他國家,大多是這樣一種管理方式。不僅如此,對與保薦機構一起負責相關工作的其他仲介機構,也都有類似的責任規定,一旦發現造假、提供虛假信息等問題,都會依據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産生的不利影響,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之外,還要追究機構的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經濟處罰責任。在美國乃至世界都非常著名的安然公司,就因為假賬問題而破産,而全球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也因為被指協助雷曼兄弟進行會計造假而被起訴。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很多。歸集到一點,只要參與造假、提供虛假信息,就有可能輸得一敗塗地,賠得傾家蕩産,而此前所有的努力和奮鬥都會付之一炬。
在保薦過程中,一些保薦代表人會與企業一起大肆造假,提供虛假信息,除了個人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漠之外,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他們的行為常常是“個人行為”。如果因此受到處理,也大多是“個人”,與所在機構和其他人員沒有任何關係。甚至一些機構為了多拉業務,還鼓勵保薦代表人幫助企業造假,提供虛假信息。
所以,把保薦過程中造假、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産生的後果和責任,與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其他相關人員綁在一起,無疑會大大增強各方的責任意識,並形成相互監督和制約的機制。
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針對保薦過程中出現的造假、提供虛假信息等問題,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制定更加具體、全面的處罰辦法和措施,譬如高額罰款、禁止參與保薦等,處罰的目的是讓保薦機構及其代表人、參與人真正感到這是一項高危工作,而不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稅務、審計、司法等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一旦發現參與企業上市的其他仲介機構、工作人員出現造假、提供虛假信息等情況,同樣要追究當事人和所在機構的責任。
試想,如果有一天,中國的保薦機構、仲介機構,因為造假、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像安然公司一樣破産,可能就沒有人和機構敢去違規作案了。(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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