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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擅改機型 乘客起訴索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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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21日專電(記者涂銘、李江濤)花先生攜女兒乘飛機外出旅遊,沒想國航更換機型,乘機過程中飛機設備漏水造成其重要文件被浸泡及衣物被污染,事後,花先生以國航涉嫌欺詐將國航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雙倍購票款796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記者21日從北京市順義區法院獲悉,該院已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花先生訴稱,他于2012年1月22日購買機票2張攜女兒去日本辦事旅遊。在國航代售處購買機票時,花先生告知代售處自己腰椎曾受過傷,希望能乘坐寬體客機。售票處同意並確認出了電子客票機型為波音767、777寬體客機兩種機型。然而,2012年2月10日,花先生乘機時發現,國航已將當次航班機型更換為窄小機型波音737,並且事先並未告知他本人,於是他要求國航退票或改簽,但均未獲同意。在乘機過程中,該航班還發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浸泡。花先生認為,被告國航構成欺詐,請求法院判令國航向他雙倍賠償機票款796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訴訟費由國航承擔。

  被告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蒙特利爾公約以及民用航空法均不涉及對於航班機型變更的賠償,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對於航班的機型問題,國航已在官方網站上顯著位置設有“運輸總條件”一欄,並明確指出“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國航認為針對機型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不存在欺詐行為,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花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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