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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家嬰幼兒用品店老闆謝某委託朋友從國外帶回一批國際知名品牌奶粉,放在店內出售,被工商部門查扣。工商部門提醒: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近日,謝某委託朋友從國外帶回35罐奶粉,放在自己經營的嬰幼兒用品店內銷售。工商部門人員到其店內進行乳製品專項檢查時,發現這35罐奶粉沒有中文標簽和説明書,於是查扣了這些奶粉並表示要處罰謝某。但謝某認為這批奶粉是朋友在國外購買的國際知名品牌奶粉,質量沒有任何問題,不應受罰。
工商部門人員提醒謝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因此,他在店裏出售這批洋奶粉的行為是違法的。
案例點睛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有關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説明物。消費者可以通過標簽掌握食品的有關信息,了解食品名稱,了解其是由什麼原料和輔料製成的,以及生産廠家和質量情況等。作為食品經營者,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很容易侵害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以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實施上述行為的食品經營者,由工商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