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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蘋果”侵權看網絡版權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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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代iPad産品火爆銷售之時,近百部文學作品在沒有得到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被擺在蘋果應用商店出售,甚至免費下載。日前,22位中國知名作家向蘋果公司集體維權。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蘋果應用商店確實存在盜版侵權嫌疑,但尚需相關部門確認後才能作出最終判斷(3月19日《新京報》)。

  類似蘋果涉嫌侵犯作家著作權的是,去年3月,百度文庫遭受賈平凹、劉心武、閻連科、張煒、麥家、韓寒等作家的聲討,稱百度公司在沒有得到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將他們的作品發佈在百度文庫中,並對用戶免費開放。這些事件給人最大的啟示是,在互聯網日新月異發展的今天,我們必須加快立法來保護網絡版權,立法亟待對這些新情況作出反映,進行規範。

  蘋果涉嫌侵權並非是蘋果公司自身將作家的作品上傳,如果是這樣的話,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作家的權利很容易得到救濟。然而,蘋果應用商店所陳列的作家作品,是用戶自己傳上去的,蘋果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就如同一個傳統賣場或超市僅為經營者提供場地,至於賣的什麼東西,是由經營者自己決定的。這就給作家維權帶來困難,因為作家面對網絡上成千上萬的用戶,很難有效進行維權,而要追究網絡平臺的提供者——蘋果公司的責任,則面臨著法律救濟不力的困境。

  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網絡服務提供者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絡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按照百度文庫的説法,他們是“作為免費文檔分享平臺,此前沒有任何廣告或盈利”,那麼,只要他們及時刪除侵權作品,他們就需要不承擔責任。不過,蘋果公司與應用程序開發者的合作模式是根據下載量的收入進行三七分成,蘋果拿三成,開發者得七成。但即便如此,《條例》並未對直接參與了分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該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蘋果公司還可以用對作品侵權並不知情進行抗辯。

  當然,作家可以要求蘋果公司及時刪除侵權作品,如果蘋果公司沒有及時刪除侵權作品,蘋果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裡仍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等作家知曉作品被侵權通知蘋果公司刪除時,作品被侵權已經成為事實,侵權作品已經在網上擴散;二是作家發現一起侵權作品,蘋果公司刪除一個,但網絡上成千上萬的用戶不斷地上傳,作家防不勝防,這對於保護作家的作品版權沒有實質意義。

  因此,立法者面對互聯網對於版權侵犯的新情況,是否應該改變目前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僅是承擔發現侵權作品後刪除責任的現狀,而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應當承擔起核準版權的責任,特別是對於各種正式出版的作品,如果沒有有效版權證明就准許上傳,就視為“應當知道”是侵權作品而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總之,立法者應當找到一條保護作者版權和維護言論自由、促進文藝繁榮的平衡之道,以適應互聯網的發展。(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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