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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總理在回答關於吳英案引發的民間借貸問題時説:“我們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為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3月14日《新華網》)。
早在2008年金融危機開始,溫州就以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難為藉口要求中央放鬆民間借貸,給予浙江特別是溫州以特殊金融政策。國家對溫州提出的問題非常重視。從2009年末開始,允許浙江特別是溫州成立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以解決溫州中小企業的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隨即,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在全國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
但是,有兩個現象值得關注:一是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並沒得到顯著緩解;二是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大部分在從事高利貸生意,甚至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帶來的是,從溫州開始的高利貸資金鏈條斷裂引發的老闆跑路、高利貸債權人跳樓等現象。
出現這些問題,被歸咎於民間金融沒有放開。實事求是地説,作為民營經濟最為發達和民間借貸最為“氾濫”的溫州,率先進行民間金融綜合試點是理所當然和在情理之中的。筆者認為,必須先弄清楚進行民間借貸綜合試點的目的。就是要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將大量的民間資金引導到實體經濟中,引導到支持中小微型企業之中。必須切實防止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溫州進行民間金融綜合試點,導致大量社會遊資進入到投機炒作領域,進入到虛擬經濟領域;二是防止“試點”導致民間金融全面高利貸化,最終釀成民間金融風險甚至引發社會動蕩。
因此,溫州的民間金融綜合試點一開始就要納入到央行和銀監會正規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領域之內,一開始就要規範化進行,就要在嚴格的試點方案指引下開展,要始終把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債權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引導民間金融支持實體經濟作為最終目的。同時,正規化和規範化操作要求,不妨對民間資金龐大的溫州放開興辦銀行限制,溫州率先開始試點民間資本興辦銀行。當然,應該以給中小微型企業量身定做的中小銀行為主,將龐大的民間資金引導到興辦銀行上,進而支持中小微型企業的資金需求。
要按照溫總理的“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的要求,除了按照商業銀行法要求監管好溫州民間資本興辦銀行的市場準入和業務運行外,必須對高利貸形成高壓打擊態勢,必須堅決依法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這樣才能確保既把民間資金吸引到正規金融籠子裏,規範支持實體經濟,又不會導致盲目無序放開而發生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