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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鹽碘含量新標準開始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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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方芳)從昨天開始,國家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開始實施,提供了三種標準,允許各省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北京選擇了其中25毫克/千克的均數標準,作為本市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本市將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毫克/千克的孕婦專用鹽,比一般碘鹽的碘含量更高。  

  我國是受碘缺乏病威脅最為廣泛的國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1993年,我國全面啟動了以普及碘鹽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區、市)達到了省級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目標。 

  我國于1994年第一次確定的食用鹽碘含量的標準是:碘鹽含碘濃度(以碘離子計)加工為50毫克/千克,出廠不低於40毫克/千克,銷售不低於30毫克/千克,用戶不低於20毫克/千克。隨後,我國在1996年對鹽碘含量規定不得超過60 毫克/千克的上限值。2000年,鹽碘含量標準下調至加工為35毫克/千克。由於我國幅員遼闊,飲食習慣差異較大,食鹽的攝入量區別較大,不同地區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統一的鹽碘含量標準不能滿足人群需要。2011年9月,衛生部發佈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於今年3月15日起實施。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來加工水平的35毫克/千克下調至産品水平20毫克/千克至30毫克/千克,分為20毫克/千克、25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三種。新標準規定各地可結合本省人群碘營養水平供應一種、兩種或三種碘含量的碘鹽。 

  北京市衛生局日前邀請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本市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根據本市重點人群碘營養狀況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本市確定選用25毫克/千克這一標準,也就是每一公斤鹽平均含碘25毫克,上下浮動範圍不超過18毫克到33毫克。 

  監測與專項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居民每日攝入的碘主要來自碘鹽。如果停止食鹽加碘,讓居民食用不加碘食鹽,將會導致人群碘營養不足的嚴重後果,特別是胎兒和嬰幼兒將最先受到危害,將損傷腦發育而影響我國人口素質。因此除了繼續提供碘鹽外,本市將為孕婦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毫克/千克的孕婦專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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