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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價格購得三瓶假茅臺酒,經消協協調消費者獲賠25200元;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並交兩萬元定金,結果發現該房土地使用期縮水14年,最終消費者退購並追回1.4萬元定金。
昨日,珠海市消委會公佈了201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購假茅臺獲五倍賠償
根據珠海市消協公佈的情況,消費者袁先生於2011年11月25日在香洲家佰樂生活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價格購買貴州茅臺酒三瓶,後懷疑是假酒,到香洲區消委會尋求幫助。
消委會受理後及時與貴州茅臺酒廠聯絡,該廠派出技術人員到消委會對上述三瓶茅臺酒進行鑒定,確定是假酒。消費者得知情況後很氣憤並要求超市賠償。經該區消委會調解,被訴方同意賠償人民幣25200元,雙方達成協定。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購房使用期縮水追回定金
去年6月11日楊先生到鬥門區消委會投訴稱:2011年4月26日他和白藤德昌房産銷售中心簽訂了關於景盛花園2棟2單元704房的《定金合同》,交付定金2萬元。簽約後才知道該房産是1996年開發購地的,房産年限縮水了14年,感到自己受到欺詐,投訴到區消委會,要求退回定金2萬元。
接到投訴者的投訴後,鬥門區消委會工作人員到房地産經銷部了解情況,看有關的銷售資料,特別是對消費者相應的資料公示。調查發現銷售商手續完備,資料齊全,對購房的期限有資料提示,但當時消費者有沒有看到,售樓的工作人員有沒有提示就無法證實。消費者也應該在這方面提出諮詢,售樓工作人員也應該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讓消費者知道自己購買的房屋年限還有多長。經過與經銷商、消費者多次進行調解,最後同意退回定金1.4萬元。
點評: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誠信為本,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民事合同實現自願、公平原則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