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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收入不得與超募資金挂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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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要求券商不做臺前或幕後的推手

  本報訊 日前,部分券商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關於證券公司切實履行職責防範和抑制新股炒作行為的通知》,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充分發揮在保薦和承銷環節作用,採取措施主動抑制新股“三高”現象,不做臺前或幕後的推手。

  通知指出,我國資本市場一段時間以來的 “新股熱”是市場非理性現象,將影響新股發行體制的深化改革。新股“三高”使市場配置資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嚴重扭曲了市場定價功能;容易誘發上市公司粉飾業績的行為;使偏信“新股不敗”、“炒新必賺”的人遭受損失,甚至機構投資者也深受其害,一些券商等仲介機構、分析研究人員及新上市公司等均遭受批評。證監會希望證券公司從承銷、投資、諮詢及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防範“炒新”。

  根據要求,證券公司需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講清、講透盲目炒新的風險和危害;要通過多種途徑向客戶講清、講透新股“三高”、“新股熱”的嚴重危害;幫助投資者充分認識盲目跟風炒作新股的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對違反交易規則的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要依法依規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引導客戶糾正在參與買賣新股時存在的“短平快”、“一夜暴富”等投機心態,逐步形成理性投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投資理念和市場文化。

  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應充分發揮在保薦和承銷環節作用,採取措施主動抑制新股“三高”現象,不做臺前或幕後的推手。

  一是要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客觀、公允的盈利預測和估值。參照二級市場同類行業、同類板塊的價值和趨勢,科學合理地確定發行市盈率;

  二是嚴禁與發行人串謀操縱發行價格、向詢價機構提供指導價格,干預詢價過程。應嚴格按規定程序、方法,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定價應確保公司風控指標符合監管規定;

  三是客觀推介擬上市公司,充分提示投資者盲目炒新可能承擔的風險;

  四是證券公司作為詢價機構,應當合理估值、理性報價。證券公司不得超能力報價、協商報價、故意抬高價格,不得索取或收受保薦承銷機構、發行人的財物及其他利益;

  五是保薦承銷收入,投行部門、保薦代表人的提成和獎勵不得與超募資金直接挂鉤。

  通知還強調,證券公司堅持價值投資,自營和資管業務不要跟風炒新。針對自營業務和資産管理業務的新股配置,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授權、合同約定確定投資範圍、投資期限等相關安排;應當注意重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分析,不做盲目跟風、短線炒作的“大散戶”,更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在新股交易中利用資金優勢等便利,從事囤積、拉抬、追漲、操縱開盤價或收盤價、頻繁反向交易等行為。

  通知明確,證券公司發佈與新股相關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時,應充分研究新股上市定價及價格變動因素,全面分析公司情況,並對新股投資風險進行專門揭示。

  證券公司投資顧問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應當堅持適當性管理原則,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建議,涉及新股配置的,應就“新股熱”、新股“三高”及炒新風險及所推介新股的風險特徵進行專門講解。

熱詞:

  • 保薦
  • 主動抑制
  • 三高
  • 證券公司
  • 超能力
  • 部分券商
  • 新股熱
  • 承銷
  • 上市公司
  • 新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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