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章 電信服務
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不得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第三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那麼我的路由器交換機等終端設備可以提供正規稅務發標以證明這是正規行貨。而你們聯通公司又是根據哪一條法律來限制路由器的呢?當然我用路由器的目的就是多機上網,不然我用路由器做什麼。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沒有找到這一條。那麼當聯通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抵觸的話,誰的優先權更高?
如果封殺路由器,禁止用戶通過路由器共享上網,那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不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顯失公平。再則,用戶使用路由器上網,是在自我內部分配網絡資源,並沒有額外損耗電信的寬帶資源,試問我買的2M的帶寬,我用路由後你多給我了嗎?反過來問:我的2M帶寬你給我夠嗎?封殺路由器控制共享上網的規定與法與理都站不住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