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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今:電商平臺主觀無過錯可適用避風港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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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今在日前舉行的“電商領域知識産權保護專家研討會”上表示,避風港原則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平臺,“過錯是避風港的核心內容,也就是説電商平臺必須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而在是否有過錯的認定上,則應當視其經營模式和注意義務來定。”

  張今認為,經營模式決定了平臺商在網上交易中的參與行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響注意義務的高低和責任歸屬。對於淘寶這樣的平臺商來説,它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提供者,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已經對平臺商傢具備了一定的管理和監督功能,因此要承擔相應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反過來説,如果“按照平臺規則履行了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可以證明其不存在過錯。”

  避風港原則最早用於網上著作權保護,目的是為了限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來保障網絡信息的快捷、自由,促進互聯網産業的發展。我國2006年頒布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就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按規定斷開或刪除相關侵權鏈結後,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原則是否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保護商標權、專利權等領域,則尚無明文規定。

  目前,在電商知識産權方面走得較前的淘寶網等平臺,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個基本完整體系。數據顯示,2011年,淘寶網共刪除侵權商品鏈結達6320萬條,處罰侵權行為的會員70.2萬人次。其中,接相關權利人通知後刪除相關侵權鏈結870余萬條,通過淘寶網日常監管機制刪除超過5400萬條。

  張今認為,電子商務平臺的運作模式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極為相似,2010年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也吸收了避風港的原則,適用於網絡上所有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包括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商標權等。“避風港原則是網絡環境下平臺服務提供者、權利人、消費者的一個有效規則,可以適用於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不過,張今也強調,由於《侵權責任法》第36條只提到通知,未提及著作權相關條例中設計的合格通知、被通知的審查、反通知等規則,在實際中存在被權利人濫用的危險。“應該針對36條,對避風港原則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法規進行具體細化。”

  阿裏巴巴集團法務部副總裁俞思瑛稱,實踐中確實存在權利濫用的情況,一些權利人以保護知識産權為名,行限制自由競爭和壟斷市場價格之實,此類通知大概佔到近一半。她介紹,淘寶網因此在維權流程中增加了賣家質證的環節,以免知識産權被濫用,誤傷商品來源正規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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