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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買車就要買保險,北京的張先生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當天下午就出了車禍,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拒賠,保險責任到底該從什麼時間起算?今天上午張先生和保險公司在法庭辨理。
張先生去年7月5日下午到被告信達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處為車輛投保商業險,14時13分14秒他拿到了保單,於是駕車返回,誰料7分鐘後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他對事故負全責。可主張第三者責任險時,保險公司説保險沒生效,不賠。
被代:生效我們認為應該是雙方約定的起始時間,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時起,到2012年7月5日24時止。
張先生認為,保險公司依據霸王條款拒絕理賠理由無效。
原代:這個並不是雙方約定的,而是我交完錢保單就直接打印出來了,它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根本沒有協商。
審判員:是這麼一個情況嗎,被告?
被代:根據《保險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並在保險合同上以書面形式給予重要提示。這些事實説明我司已經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內容並且打印保單。
原告張先生認為,商業險保險責任應該和交強險一樣,從保單生成時間起算。
審判員:交強險是不是也是在被告處投的?
原代:對,同時投的,但有個特別約定,交強險是即刻生效,商業保險沒約定,兩個同時使用就證明它是格式合同。
審判員:格式合同意味著什麼原告的意思?
原代:意味著他的責任免除了,強加給我們原告10個小時的責任,交費後10個小時是沒人承擔責任的。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判決書,證明通過訴訟,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而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強調,交強險和商業險是有區別的。
被代:交強險是保監會規定的即刻生效,而商業險保險單是雙方約定的生效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
投保後開車返回途中發生事故並不是完全偶然的現象,新手上路,都有這樣的可能,這幾個小時的空白期一直困擾投保人,保險公司是否將商業險不是立刻生效的情況明確告知了原告呢?
原告強調,保險公司根本沒告訴他保險合同從繳費日的第二日淩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沒有用加粗字體的方式進行提示。
原代:一再強調他告知了原告,我們是不認可的,我們交費他打保單,拿了保單我們就走了。
被告方認為,按常理張先生應該了解到保險生效時間。
被代:投保人、被保險人,他都會首先看一下保險金額,然後是險種,合同中間的位置也明確寫了保單生效時間,我們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看,如果原告非不看,我們也不能強迫他看。
法院沒有對案件進行當庭判決。如何填補保險空白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有建議提出,商業險倣照交強險,採用保單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費者在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協商保單即刻生效列入補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