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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去年渤海19-3油田溢油,為什麼最高罰款只能20萬元?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説,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國務院已將修訂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列入今年的工作計劃。
《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出臺,並在1999年進行修訂。而目前“從陸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到濕地、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的破壞,再到海上溢油等大面積污染突損事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問題新狀況層出不窮”,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劉賜貴舉例説,現行法律法規多以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作為調整對象,而規範和約束政府具體的決策和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非常有限;現行法律法規側重於工業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多方面規定較為薄弱,特別是海洋生態損害和補償立法還存在著空白;現行法律法規目標定位較低,不能滿足如渤海這種封閉型海灣治理的特殊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