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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討薪難,我想原因有二:一是沒有找準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根源;二是出臺措施不到位。
建議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制度。考慮到建築行業的特殊性、農民工流動性大等原因,應逐步推行“按周支付”。
應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欠薪停工”制度的權力和責任,凡建築工程項目被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屬實的,應責令施工單位無條件停工。停工造成的損失以及相關責任,由造成欠薪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欠薪停工”辦法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將大大壓縮有關各方推諉扯皮、尋找藉口的空間,迫使責任方履行責任、支付工資。
(本報記者 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