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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文雅“我原來以為,婚後買的房子肯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所以簽合同的時候都沒在意,就用了我老公的名字。哪知道剛聽一個律師説,一對夫妻離婚的時候,兩人為婚後購買房産歸屬的問題爭執不下,而這種情況下,按照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法院是可以將房産判給簽合同時簽名的一方的。我現在學乖了,辦産權證的時候一定要把我自己的名字寫上,別以為房子是婚後買的就無所謂了。就這樣也不是完全保險。”剛買了婚房的王珊女士後悔不迭地訴説自己的買房“教訓”。
而今年26歲、正打算年內結婚的葉芊芊則和男友提出了要求,“我媽説了,買房才能結婚,房産證上要有我的名字。不然,到時候我生孩子養孩子,老了殘了你們把我掃地出門,我怎麼過?”
鏈家地産發佈的一組北京女性購房調查數據顯示,近5年來,女性購房比重均在45%以上,2011年以來,女性購房佔比更達47%,不僅超過上海,更逼近女性購房高比例的台灣(女性購房佔比56.8%)。
此外,共同署名購房的佔比5年來連續增長。整體來看,女性持有房産的比例不斷走高,2012年以來女性持有房産比例已經超過55%。
隨著婚姻法對在婚姻中較多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女性的房産分割權益的保護力度日益減弱,在婚前要求男方買房並加署女方名字、婚後要求男方在婚前已購房産中加署女方名字、要求婚後購房署雙方共同名字的女性也日益增多。而男方要求在女方婚前已購房産中加署男方名字的情況相對少見。在強調財産權而未考慮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需要承擔生育和撫養子女主要任務的新婚姻法的主張下,要求在房産證上寫上自己名字的做法成為一些女性保護自己權益的無奈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