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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制度實施在即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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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日前,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修改意見已得到證監會批復,深交所相關部門正積極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有關退市的章節和條款,可以肯定的是3月底一定能完成,再上報證監會批復,就可以正式實施。

  據了解,目前已徵求意見並修改完成的《創業板退市制度修改意見稿》包括6個方面,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兩個新增加的退市條件:一是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二是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同時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連續三年虧損將直接退市。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認為,創業板退市制度實際上與主板的主要區別就是直接退市,讓上市公司沒有鹹魚翻身的機會,這樣可以給惡意炒作垃圾股的投資者一個警醒。

  然而,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估計兩年內,創業板可能不會出現退市案例。他説,創業板鉅額超募資金可以確保公司在未來幾年不會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按照連續三年虧損的退市標準,要想出現第一家退市公司要在兩年後。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應當從兩方面看這一問題,當一家上市公司因為高管失職導致退市時,投資者可以追究退市責任並主張賠償。如一家上市公司因為宏觀經濟和行業因素導致連續虧損,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充分信息披露義務的前提下,投資者則需要承擔投資判斷的結果。特別是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更要注意到創業板公司經營模式不成熟、抗風險能力弱、業績波動大、容易觸發退市條件,樹立自我保護的先決意識。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還應該更加細化和規範。比如在《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時,完善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明確授予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代位訴訟主體資格。並建議在擬訂中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中增加以下規定:對因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而導致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或者其他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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