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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7日訊 今年的“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向政協提案組遞交了十項提案,其中對於當前我國的監管分類制度提出了建議, 希望逐步過渡為以資産規模和監管評級為主的動態監管方式。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銀行業的風險防範,尤其是防止單體風險發展為系統性風險,成為各國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系統性風險與規模密切相關,規模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一家銀行在該國銀行體系中的影響力。銀行規模不同,業務關聯程度、風險控制能力顯著不同。美國、英國等監管機構無不將規模作為對銀行實施監管分類的重要參考標準。巴塞爾資本協議Ⅲ根據規模和業務關聯性,將銀行劃分為系統重要性、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並提出了不同的資本要求。
閆冰竹表示,目前,中國銀監會仍沿用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責時期形成的分類方式,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成立方式,分為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並在此基礎上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時移世易,經過20年的發展,這種按照歷史出身進行分類監管的模式,已經不能有效體現監管政策的導向作用,也難以發揮監管政策對銀行業風險防範的功能。
為此,他建議監管機構轉變以歷史出身形成的監管分類方式,逐步過渡為以資産規模和監管評級為主要標準、能上能下的動態監管方式。以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為契機,推動銀行業的進一步改革,在維護我國銀行體系安全的同時,提升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