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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難把握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界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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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有一個好的項目,但資金週轉不暢,向周圍親朋好友借錢融資,那沒有問題。但如果你想利用現代媒體宣傳一下以獲得更多資金,那你可得小心,説不定你已經快要跨越合法的民間融資界限,徘徊在“非法集資”的邊緣。

  對於如何區分正常的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多位接受採訪的企業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均表示,很難明確兩者間的界限區別。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浙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林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他也不能明確區分。

  我國目前關於民間融資和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意義上來説,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而根據有關司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我們所説的民間融資都是合法的,沒有非法的民間融資一説,只要不合法,那就不是民間融資了。”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樣表示。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全國人大代表、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準備的議案中,也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他認為,這兩個罪名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容易造成適用對象的擴大化。他建議,對民間借貸中的招搖撞騙及其他非法行為,可適用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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