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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今年中央將代發地方債2500億元。這一規模較近幾年中央每年代發的2000億元地方債力度有所增加。
財政部部長助理胡靜林介紹説,發行地方債比上年增加500億元,主要是考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加大投入,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後公益性在建項目需要安排一部分後續資金等。地方財政收支預算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在今年地方政府支出壓力進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提高地方債的規模,有利於緩解地方財政壓力。”全國人大代表、東北財經大學黨委書記艾洪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現行《預算法》並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力,中央代地方發債,旨在探索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2009年至2011年,中央每年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規模均為2000億元。在國務院特批下,去年浙江、上海、廣東、深圳四地還進行自主發債試點。
艾洪德認為,目前自主發債試點只是發債操作環節上的改變,由於各省發債規模由國務院批准,仍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所以目前的試點與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發債”還有很大的差距。地方債務的規模增加至2500億元體現了謹慎擴容、逐步放開的思路。
今年將是地方債償還的高峰期。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強調,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繼續妥善處理存量債務,落實償債責任。進一步清理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堅決禁止各級政府以各種形式違規擔保承諾。
同時,預算報告提出,今年要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把地方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艾洪德指出,任何形式的地方債務都具有一定風險性,規範化的財政體制和債務運行體系是規避地方債務風險的前提。建立檢測評價債務風險的指標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對於規範我國地方債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