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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蔚華:推動銀行保函業務專項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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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5日訊 保函業務在各家銀行的信貸類業務中佔據著重要地位,但由於我國目前並無針對銀行保函業務的專項立法,實踐中對於涉及銀行保函業務的法律糾紛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不利於銀行保函業務的健康發展。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在今年“兩會”的提案中,結合當前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的獨立性、到期日、轉讓、國內立法與國際慣例的銜接、保證金等幾個突出法律問題,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以期推動銀行保函業務的專項立法。

  保函(含備用信用證,下同)業務是銀行常規業務之一,以其將銀行信用引入交易、保障交易順利開展的特性受到各國商業主體的歡迎,在各類貿易、交易和項目中都得到廣泛應用。在我國,保函業務同樣是各家銀行普遍開展的常規業務,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目前並無針對銀行保函業務的專項立法。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銀行保函糾紛的案件,通常是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一般規則處理。而擔保立法的一般規則並非完全適用於銀行保函業務,特別是對於涉外銀行保函而言,國際上通行的各項國際慣例與我國國內關於擔保的立法存在不一致之處,導致銀行在開辦保函業務時經常遇到法律適用、糾紛關係以及權責認定等方面的問題或障礙,甚至被迫捲入基礎商業交易訟爭。

  為了更有效維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保函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銀行保函業務中各當事方的合法權益,馬蔚華認為有必要針對銀行保函業務進行專項立法。他建議由銀監會起草銀行保函業務法規草案,報國務院批准後頒布實施,成為具有較高法律層次的法規;或者由最高法院修改現有擔保法司法解釋,增加有關銀行保函的專章內容,也可由最高法院起草有關銀行保函的專項司法解釋。

  在具體內容方面,他認為法律需要明確認可銀行保函的獨立性、保函到期日的基本規則、保函轉讓僅限于保函項下賠款的轉讓、國內立法與保函國際慣例的關係、保函保證金的優先受償性四大關鍵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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