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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管理立法應成當務之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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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區)住建廳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重點檢查“騙提騙貸”等資金情況。

  筆者認為,公積金管理停留在條例“修訂”基礎上,這還是一種舊思維模式,與我們現在法制國家建設和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通過引進國外公積金制度,來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別國是在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一套機制和制度。而我國從1991年建立了公積金制度,僅靠國務院《管理條例》行政法規來管理,二十多年來“修訂”再“修訂”,但監管實質上是換湯不換藥,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管理條例》既然“不完善”,那又為何不立法?

  因為沒有立法,自從1991年建立公積金制度以來,以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買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也開始走樣,住房公積金“繳、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公積金增速遠不及房價,又有著嚴格的單筆貸款額限制,難以給予購房人足夠資金支持,因此“騙提騙貸”現象也屢禁不止。

  因為沒有立法,公積金增值收益産權模糊。按照《管理條例》定義,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基金,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主體是歸個人所有,那麼由主體所滋生的“收益”理應也歸個人所有。《物權法》第十六條明闡明,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到法律保護,並且所有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但是現在職職工對公積金只有強制繳存的義務,沒有“處分”和“享有”增值收益的權利。繳存人的利益被忽視甚至踐踏。

  因為沒有立法,公積金成了地方政府的額外“預算”。一些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可以隨意立法或發文,將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城鎮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支出。這將本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由政府出資解決的項目,現改變為由老百姓公積金投資建設。這實質上是用中低收入群體的錢,來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局面。

  因為沒有立法,最近又有媒體稱,在股市低迷的情況下,公積金可以入市。在沒有任何法律和法則的保護下,一旦入市虧損了由誰承擔?賺了錢是歸繳存老百姓,還是歸政府用於保障房建設?這實在是一個笑話。

  事實上,公積金被當成了“唐僧肉”。這也恰恰反映出,我們沒有通過法制的形式和手段,來更加有效地管理公積金。公積金是老百姓的財産,從全國來看是個龐大的資金規模,如何確保老百姓繳存的公積金安全和利益不受影響,如何確保公積金不被挪用,如何確保公積金高效、便捷、安全運營和發展,公積金管理立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為此,筆者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立法,制訂一部公積金法,並對公積金各項條款進行細化,從法律上明確公積金資金性質、用途和範圍,增值收益歸屬等。通過法律,從根本上,更有效、更有序、更規範地管理公積金,也杜絕一些政府部門對老百姓繳存的錢存有幻想,從而讓住房公積金管理納入真正的法制軌道。(瞿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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