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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試點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的傳聞並非空穴來風。
證券時報記者2月29日晚獲得的一份《深圳市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操作指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相關通知顯示,為進一步拓寬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範圍,深圳將從2月14日起試點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試點業務。納入此項試點的銀行包括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招行深圳市分行、中信銀行深圳市分行以及華夏銀行深圳市分行。
跨境匯入限8萬
根據《指引》的規定,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業務分為跨境匯入業務和跨境匯出業務兩類。其中,個人跨境匯入業務遵循限額管理原則,香港、澳門居民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內地銀行與香港、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標準;其餘地區實行每人每天8萬元的最高匯款限額。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個人的跨境人民幣匯入款不得用於國內證券市場以及房地産市場投資。
“港澳居民此前執行的也是每人每天8萬元的最高匯款限額。假如按《指引》現在關於匯入的規定,應該是將此前限定在港澳居民的跨境人民幣匯入業務擴展到全部境外人士。”深圳某外資銀行國際業務部負責人稱。
跨境匯出限經常項目
引發市場強烈關注的是個人跨境人民幣匯出業務。對於這項業務,《指引》明確規定,將採用“實需管理”原則,並未給出每日最高匯款限額,但境內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匯出僅限經常項目匯款業務,而境外非居民個人跨境匯出業務也僅限於境外匯入未用部分的原路退回以及在境內合法經常項目人民幣收入的匯出。這一規定,與日前媒體報道的每人每天8萬元匯出額度並不相符。
根據《指引》,境內居民個人在總共15類情況下可以辦理人民幣跨境匯出業務。這15類項目分別是:自費出境留學學費或生活費;境外就醫;境外培訓;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諮詢;境外郵購;捐贈;贍家款;遺産繼承支出;保險支出;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支出;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支出;勞務報酬;旅游、探親;其他經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核同意的匯出款項。
《指引》還規定,對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境內個人,其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不納入本操作指引。
受訪銀行人士稱,《指引》規定的這15類情況,在以往個人均可申請款項匯出,但大多數情況是購匯後再匯出。“直接允許個人用人民幣匯出,其實也沒有太多變化,只要境外能夠接受人民幣就不是問題。”某大行深圳市分行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表示。
而對於境外非居民個人(中國境外自然人),則可在3類情況下辦理人民幣跨境匯出業務,分別是:境外匯入未使用的人民幣原路退回;境內取得的自有房産出租收入;境內取得其他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
記者昨日分別致電參與試點的五家銀行網點,詢問相關業務是否已經開展,但得到的答覆均為“尚未有正式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昨日亦對相關事項不予回應,仍表示以2月29日晚間發佈的澄清公告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銀行近期在南寧舉行的“跨境人民幣業務暨有關監測分析工作會議”總結2011年工作成績的同時,亦明確要求“各級人民銀行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順應市場需求,在規範基礎上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範圍與品種,積極拓展人民幣在貿易投資中的跨境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等相關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