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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關於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要求,適應市場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近日,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2009年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啟動時,有365家企業參加首批試點。2010年6月,境內試點地區擴大至20個省市後,試點地區的企業可以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也擴大至6萬多家。2011年8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範圍擴大至全國。兩年多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各項措施逐步完善,結算規模穩步上升,企業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需求進一步擴大。
通知明確,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于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通知規定,為促進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正常規範開展,防範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有關部門將對近兩年在稅務、海關、金融等方面有比較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規辦理業務。對重點監管範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調整。
六部委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對企業和銀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點監管名單等有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有效防範風險。
央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為這些企業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過程中,應借助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審核,切實防範風險;業務辦理完畢後,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備查。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六部委對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每年更新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將調整的重點監管名單於每年一月底前報六部委審核。六部委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在60天內對需要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進行調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通知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六部委報送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經六部委聯合審核並下發名單後,已報送名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依法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在名單下發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原列入試點企業名單的企業可繼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至此,我國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閆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