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 >

律師稱喬丹體育上市之路存在重大變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導讀:針對“飛人”喬丹起訴中國喬丹體育一事,律師王東致信新浪財經指出,喬丹公司已于2011年底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目前尚未在上交所獲准上市。由於其身背邁克爾喬丹的訴訟,同時存在上述消費者追加喬丹公司為被告的潛在訴訟,喬丹公司上市之路存在重大變數。

  以下為文章全文:

  飛人喬丹起訴喬丹公司,喬丹公司上市之路或受挫

  文/王東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

  現代版的“李鬼遭遇李逵”故事今日再次上演。據媒體報道,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已經在一家中國法院起訴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邁克爾喬丹認為喬丹公司不僅註冊“喬丹”商標,還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姓名註冊為商標,侵犯邁克爾喬丹及其孩子的姓名權。

  無獨有偶,2012年1月中旬,有消費者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從喬丹經銷商處所購買的喬丹品牌服飾,宣傳中並未被告知與美國NBA籃球明星喬丹無關,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詐。

  喬丹公司已于2011年底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目前尚未在上交所獲准上市。由於其身背邁克爾喬丹的訴訟,同時存在上述消費者追加喬丹公司為被告的潛在訴訟,喬丹公司上市之路存在重大變數。

  一、“喬丹”商標涉嫌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

  喬丹公司一直試圖撇清與邁克爾喬丹的關係。其招股申報書顯示,“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對應關係。

  不過,上述消費者起訴喬丹經銷商案的原告代理律師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王東則認為,喬丹公司的説法不成立,二者之間具有唯一的對應性。

  王東律師對喬丹公司進行了深入研究,並撰寫了《外國名人的中文譯名應受中國法律保護探析》等研究文章。在該文中,王東認為, Michael Jordan作為上世紀九十年代便在世界範圍內享有盛名的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對中國體育界也産生了巨大影響,中國的媒體、公眾按照稱呼習慣,在各種場合均以其姓氏的中文譯名“喬丹”來稱呼之,顯然兩者之間是具有對應關係的,尤其在體育運動領域,其指向就是籃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代表同一個人。正如中國的籃球明星姚明在美國的稱謂一樣,美國人稱呼姚明為“YAO”,姚明的球衣上也印的是“YAO”。但是,因為姚明在美國的知名度很高,根據美國民眾的稱謂習慣,“YAO”就是特指“姚明”,而不是一個普通的中國姓氏。

  王東在另一篇《從布蘭妮告中國商標委敗訴看喬丹體育商標涉訴案》中提到,美國當紅女歌星“小甜甜”Britey(中文譯名為“布蘭妮”)因其姓名在中國未經其允許即被註冊,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告上法庭。後法院以布蘭妮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萬富達公司申請註冊“布蘭妮BRITEY”商標時布蘭妮已為中國公眾廣泛所知為由駁回布蘭妮訴請。但從法院判決的理由來看,可以合理推論出,如果布蘭妮在萬福達公司申請註冊商標時已經為中國公眾廣泛所知,則應當認定萬福達公司侵權。對於邁克爾喬丹而言,其在喬丹公司申請註冊“喬丹”商標時早已為中國公眾所熟知,故依據上述法院裁判思路,法院作出認定喬丹公司侵權的可能性非常大。

  不排除在上述消費者起訴喬丹經銷商訴訟中追加喬丹公司為共同被告,王東表示。

  二、證監會或對喬丹公司上市重新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於已過會公司在掛牌之前,仍會予以持續必要監管。依據證監會《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相關規定,通過發審會的擬上市公司如果在獲准上市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擬上市公司的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等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對該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後按照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重新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而依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已過會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規程》第二條第11項之規定,已過會公司如果發生重大訴訟的,應提交發審會重新審核。

  雖然目前邁克爾喬丹未披露具體索賠數額,但商標侵權的索賠數額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而喬丹公司2011年的銷售收入已近30億元,故邁克爾喬丹的索賠數額可能會數以億計。另外,該訴訟直指喬丹公司“喬丹”商標及“喬丹”商號的合法性問題,如法院認定該商標和商號確實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則該商標和商號的合法性就不復存在,被商標局或法院撤銷的可能性較大。而“喬丹”商標和商號是喬丹公司最為重要的無形資産之一,喪失“喬丹”商標權,將對喬丹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造成致命影響。因此,不論是從索賠數額還是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來看,該訴訟都應該屬於重大訴訟。

  因此,中國證監會很可能會依據上述操作規程第二條由發審會對喬丹公司的上市進行重新審核。而在重新審核程序中,如果發審會認為喬丹公司所涉訴訟嚴重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或不符合上市其他條件的,則很有可能否決其上市申請。

  三、上交所上市委員會或否決喬丹公司上市申請

  即便中國證監會不對喬丹公司上市申請進行重新審核,上交所上市委員會亦可進行獨立的專業審查,並可以否決其上市申請。

  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第(十一)項規定,上市公司對於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新增的重大事項進行説明。如前述,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公司侵犯其姓名權,應該屬於喬丹公司上市前的新增重大事項,喬丹公司應當予以披露。而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7條規定,“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上市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根據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就喬丹公司而言,上市委員會對其上市申請依法享有進行獨立專業的審查權,可以預料,上市委員會將會重點審查喬丹公司遭邁克爾喬丹起訴事項,並作出獨立的審核意見。從目前來看,其出具不同意喬丹公司上市意見的可能性較大。上交所可以依據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不同意其上市的決定。

  作者王東,係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熱詞:

  • 喬丹
  • 上市申請
  • 重大事項
  • 布蘭妮
  • 邁克爾喬丹
  • yao
  • 姚明
  • jordan
  • 證監會
  • 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