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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據了解,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員金正佳介紹,條例總共7章、72條、1萬多字,第一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自主創新的概念定義和邏輯框架,提出覆蓋自主創新全過程的法規體系。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自主創新活動,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或者推薦各類科學技術獎項時,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科研數據和評審材料。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提供虛假的數據、資料、信息或者評審材料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或者科學技術獎項,追回已資助的財政性資金,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五年內該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申報自主創新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