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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成歷史 廣州再無拆遷辦 今年研究起草新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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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廢止自2004年起實施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至此,房屋拆遷許可制度和行政強拆制度在廣州正式成為歷史。

  原拆遷辦易名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連廣在相關説明仲介紹,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廢止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立法依據被廢止,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制度和行政強拆制度被取消,建設單位不再作為拆遷補償的主體,《辦法》規定的主要法律制度與《條例》相抵觸,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辦法》應當予以廢止。

  張連廣表示,《辦法》廢止以後,相關管理活動可以直接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影響廣州市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據了解,此前楊箕村的拆遷,即是依照《條例》規定,申請法院對留守該村的“釘子戶”實施強制執行。

  伴隨著行政強拆成為歷史,廣州再無拆遷辦。經廣州市政府批准,原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目前已經正式更名為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

  今年研究起草新規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列入今年研究起草、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規項目。去年,《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五個文件就曾徵求社會意見。其中擬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被徵收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採取暴力或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遷,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廣州十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這也意味著,廣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最高可等同於周邊一手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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