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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資本證券網報道了一汽轎車(000800.SZ)、一汽夏利(000927.SH)、*ST盛潤(000030.SH)之間關聯交易的問題。
2月24日,一汽轎車、一汽夏利、*ST盛潤分別就此事發佈了澄清公告,但各方的澄清內容卻自相矛盾,甚至一汽夏利的澄清公告竟是戳穿一汽轎車説辭的證據。
而對於一汽轎車、一汽夏利、*ST盛潤發佈的澄清公告,投資者仍有如下幾個疑問。
先問一汽轎車
一汽轎車澄清公告中表示,2009年和2010年末,一汽集團持有富奧公司35%的股權,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富奧公司是一汽集團的聯營企業,一汽集團與富奧公司為關聯方。(這裡用的是聯營企業,而不是控股股東一詞)
一汽轎車進而表示,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因此,公司與富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構成關聯方。
也就是説,一汽轎車認為一汽集團與富奧公司不是控制關係,只是集團聯營企業,因此,一汽轎車與富奧公司不受一汽集團共同控制,所以並不是關聯方。那麼,富奧公司究竟是不是受一汽集團控制呢?
在*ST盛潤此次重組草案中顯示,一汽集團2010年持有富奧公司35%股權,為其第一大股東(注意:未註明是否是控股股東)。而一汽轎車2010年報顯示,一汽集團為一汽轎車的控股股東。
而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條,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有分析人士指出,雖然一汽集團所持富奧公司股權不到50%,但除非一汽集團有證據證明自己未對富奧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産生重大影響,才可以認定一汽集團不是富奧公司控股股東。倘若一汽集團無法證明,那麼富奧公司與一汽轎車就是關聯方。
二問一汽夏利
如果説,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2010年,一汽轎車與富奧公司就是關聯方。但一汽夏利的澄清公告卻將謎底揭開。
在一汽夏利澄清公告中顯示,2010年末,一汽集團持有富奧公司35%股份,一汽集團副總經理滕鐵騎先生任富奧公司董事長。
而事實上,還有一個重要的細節,滕鐵騎同時是一汽轎車的董事。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10.1.3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那麼,依據此規定,一汽轎車與富奧公司屬關聯方。
再問*ST盛潤
*ST盛潤在澄清公告中稱,因統計時點問題,富奧公司與一汽轎車、一汽夏利確認關聯交易數據存在一定差異。
通常,如果是記賬時間導致的差異,應該是賣方比買方確認的數據多。但是,2009年、2010年富奧公司與一汽夏利以及2009年富奧公司與一汽轎車確認的關聯交易數據,都是買方(一汽夏利與一汽轎車)比賣方(富奧公司)確認的數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