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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研究保薦人監管法規 或加入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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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2月24日消息,據港媒報道,加強上市保薦人監管為證監會今年重點工作之一, 其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擬於3月底或4月初,為保薦人監管法規進行諮詢。

  據香港《經濟日報》報道,加強上市保薦人監管為證監會今年重點工作之一, 其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擬於3月底或4月初,為保薦人監管法規進行諮詢,內容將包括保薦人對招股章程披露的資訊準確性、應承擔法律責任或限於民事責任等。

  何賢通指出,參考海外先進市場,對保薦人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各有不同安排,例如美國涉及甚為嚴格的刑事責任,英國則限于為民事。

  應與董事責任看齊

  何賢通補充説,保薦人負刑責的概念是與董事的責任看齊。按現有《雙重存檔》安排,若上市公司董事在招股章程中提供虛假及誤導資料,證監會可提刑事檢控。

  過往不時出現新股上市未幾即告爆煲的情況,證監會曾指控部分保薦人無採取足夠及合理的盡職審查,並曾採取紀律行動,但罰則多數是暫停相關投行出任保薦人一段時間,只曾兩次向有關保薦人罰款。

  除研究加入刑責外,何賢通表示保薦人監管諮詢文件會亦會建議,將現時分散在《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應用指引第21項的重要原則,以及保薦人發牌規定等,整合於保薦人監管法規。

  立法規管敏感披露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強調加強監管保薦人的需要,“市場愈來愈多中小企上市,跟以往較多大型企業上市的情況不同”,監管新股保薦人的條例須與時並進,保障投資者。

  歐達禮並表示,證監會今年就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的定義清晰界定,並簡化海外企業來港上市規定,並會落實淡倉申報制度、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併為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規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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