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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官員談歐盟徵碳稅:勿借氣候變化搞新貿易壁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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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4日電 (能源頻道 王珊珊) 24日在“2011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十大新聞”發佈會後,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蘇偉接受中新網能源頻道採訪時表示,多國近日在莫斯科發表的應對歐盟徵收碳稅的聯合聲明非常得當。“無論是徵收航空碳稅,還是徵收航海碳稅,都要堅持相關國際公約。”蘇偉表示,徵收碳排放稅最根本的目的應是應對氣候變化,而現在的氣候問題是由於發達國家200年的工業發展造成的。如果要求所以國家來承擔這個責任,不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蘇偉説,歐盟將航空排放納入歐盟排放體系的立法本身有很大問題,不符合《芝加哥航空公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相關國際法的規則。“歐盟的立法措施是一個單方面的措施,違反了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中國民航總局之前發出通知,要求中國的航空公司不得參與到歐盟碳排放中去。蘇偉説:“這是一個非常及時、非常正確的舉措。”他表示,航空碳排放涉及到國家主權,需要國際間的磋商、協議來共同採取措施,歐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引起了世界上很多非歐盟國家的強烈反對。

  蘇偉同時指出,徵收碳排放稅主要是要解決溫室氣體問題,而解決溫室企業問題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而現在的氣候變化最根本原因是發達國家200年的工業發展造成的。“要追究責任,也是發達國家要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要求所有國家來承擔這個責任,不符合‘共同但有所區別’的原則,不符合通過國際合作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潮流。”

  航空、航海排放都涉及國際間的關係,首先要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蘇偉説,國際海事組織也在進行多年的磋商和談判。希望通過國際專業組織,包括國際航空組織、國際海事組織按照國際法一般的原則,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所確立的應對氣候變化制度的原則來妥善採取行動。

  蘇偉説,多國近日在莫斯科發表的聯合聲明比較恰當。中國對歐盟的航空排放措施立場明確:反對單方面措施,反對借助應對氣候變化的名義搞新的貿易壁壘。“希望能夠通過談判、磋商,按照公認的國際法的原則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來妥善解決問題。”(中新網能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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