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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是大勢所趨,不應該因CPI等物價指標因素而因噎廢食,但須警惕物價上漲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資源稅改革範圍再次擴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的通知,有色金屬礦原礦中的錫礦石、鉬礦石以及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中的菱鎂礦、滑石等礦産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均有所上調。其中,錫礦石稅率提高幅度較大,較此前提高了20倍。
我國雖然礦産總量較為豐富,但傳統粗放的開採方式不僅引發了環境污染之憂,而且也助長了戰略物資的流失之風。
就此而言,大刀闊斧地上調這些礦産資源的稅率,可以向市場發出要求資源價格回歸價值的信號,並助力資源稅有效地發揮杠桿調節作用。
事實上,在目前社會消費品價格處於相對低位的時期,調整錫、鉬、菱、鎂等稅率堪為資源稅改革的試水之舉。相比這些礦産,煤炭資源的使用範圍更加廣泛。
數據顯示,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佔到了70%,是確保我國能源供應和電力供應最重要的能源資源。
目前,近千元的煤炭價格僅承擔不到1%的資源稅,稅收調節資源市場的作用微不足道。更為關鍵的是,由於煤炭資源的稀缺性在價格中體現不到位,導致了煤炭利用不充分、環境污染補償機制滯後等問題。
但必須要強調的是,由於近幾年煤炭市場基本處於賣方市場,煤炭資源稅稅率調整所引發的新增成本可能會“照單”全部轉嫁給終端消費者。
無論是直接提高稅率還是推行更富有彈性的從價徵收方式,均可以抑制經濟活動中的資源浪費行為,並緩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問題。根據相關規定,資源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伴隨著資源稅改革的逐步深化,地方財政資金來源渠道將得到優化,對土地市場的依附程度減弱。
當然,改革必然會伴有“陣痛”。在資源稅改革大幕徐徐開啟之後,如何向煤炭等更加敏感的資源品種推進改革,則成為未來的工作重點。
需要提及的是,資源稅改革是大勢所趨,不應該因CPI等物價指標因素而因噎廢食,但須警惕物價上漲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或許在改革初期,資源稅稅收額的提升會觸動社會消費品價格體系,引發輿論關注。但長此以往,市場自發價格調節機制也會倒逼企業尋求可替代性新能源的路徑,從而加快整個經濟社會的産業升級步伐。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部門也應當利用部分資源稅增量反哺社會,對可能受到價格波動影響的中低收入群體進行傾斜性經濟補貼,以此緩衝相關改革對物價水平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