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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上市的新華保險,本月初拋出“次級債+債務融資工具”的再融資一攬子方案,將發行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億元的次級定期債務及50億元債務融資工具,以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發行次級債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具有融資成本低、融資規模大、融資速度快等好處,因此發行次級債成為目前保險公司最為青睞的補充資本金方式。然而,保險公司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次級債並不是一劑萬能的藥方。
近年來,隨著保險業務的迅猛發展及保險資金投資收益水平的持續下降,多家保險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規模較小的公司對資本需求持續上升,償付能力面臨較大壓力。在此壓力下,保險公司紛紛進行資本金的補充,以期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當向股東伸手要錢變得不再屢試不爽時,發行次級債成了大部分保險公司融資解渴的“救命稻草”。自泰康人壽于2004年首次發行13億元次級債後,多家保險公司紛紛發行次級債。
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有業內人士表示,發行次級債的規模受政策限制很大,而且從現有市場環境看次級債的發行成本在上升,因此發行次級債只能短期內解決償付能力問題,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未來3年至5年的償付能力問題,所以説次級債是在上市融資渠道不暢的情況下的無奈之舉。
此外,隨著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等進行了更加規範的約束,這也使得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的門檻提高,尤其是去年保監會發佈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滿足9個條件。這些條件中最重要的是前三條:第一,開業時間超過3年;第二,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産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第三,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的50%。這些條件將進一步限制保險公司次級債的發行。
業內也有觀點認為,隨著新規定的實施,無論從可計入認可資産的次級債發行規模來看,還是從次級債緩解償付能力的臨時性來看,發行次級債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人身險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其實,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補充資本金的方式較多,主要包括自身盈利積累、股東注資、公開上市、發行次級債、提高融資工具流動性、財務再保險、境外市場發債融資等。保險公司負債經營屬性和監管要求決定了保險公司對資本的長期需求性質,而次級債只能解決一時之渴,因此保險公司應當通過提高承保能力和資金運用能力,借助再保險、引入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等手段,從根本上解決償付能力充足性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新華保險此次再融資中的債務融資工具,是保險業融資渠道的一次創新。目前保險公司可操作的債務融資工具大致包括可轉債、金融債、混合資本債等若干種,如能獲批,這將為保險業開闢一條再融資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