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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訴蘋果案出兩份裁定:駁回臨時禁令申請 中止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21: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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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起訴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侵害商標權一案進行證據交換、臨時禁令申請聽證和中止審理申請聽證之後,今天浦東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臨時禁令申請、蘋果提出的中止審理申請分別作出了裁定:駁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責令被告蘋果停止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申請;本案中止訴訟。

  針對臨時禁令的申請,法院認為,申請人深圳唯冠的申請獲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蘋果銷售的“iPad”平板電腦來源於美國蘋果公司,美國蘋果公司等與申請人之間就涉案商標因轉讓合同引起的權屬糾紛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在該院作出終審判決前,涉案商標權歸誰所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在美國蘋果公司使用“iPad”標識是否構成侵權尚難定論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銷售“iPad”平板電腦構成侵權尚缺乏依據。申請人要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予以駁回。

  針對中止審理的申請,法院認為,被告蘋果銷售的“iPad”平板電腦來源於美國蘋果公司,美國蘋果公司和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標因轉讓合同引起的權屬爭議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雖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美國蘋果公司等的訴訟請求,但美國蘋果公司等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該案尚在審理中,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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